列印時間:113/03/29 16:37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源字第 1074302942E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9 期 2640-2642 頁
相關法條: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24 條(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版)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 28 條(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要  旨:
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4 條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8 
條等規定,公告委託國際相互承認之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審驗業務
主    旨:公告「挪威商聯廣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分公司(Nemko North 
          America, Inc)」為本會國際相互承認之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業務,自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8 日起實施。
依    據:一、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8  日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電信設備符
              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定。
          二、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4 條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8 
              條。
公告事項:旨揭驗證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驗證機構名稱:挪威商聯廣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分公司(Nemko
              North America, Inc)。
          二、所在地:303 River Road, Ottawa, Ontario CANADA K1V 1H2。
          三、執行業務內容: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
              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驗證明、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換
              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四、執行業務項目:
          (一)電信終端設備:審驗類別:型式認證;驗證類別:
                1.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驗證項目:
               (1)電話機。
               (2)自動報警設備。
               (3)電話答錄機。
               (4)傳真機。
               (5)電傳打字機。
               (6)遙控裝置。
               (7)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8)用戶自備專用交換機。
                2.數據設備(含 ADSL、VDSL 終端設備及分歧器)。
                3.DS1/T1/E1 終端設備。
                4.來話顯示終端設備。
                5.陸地行動通信網路(PLMN);驗證項目:
               (1)無線電叫人系統終端設備。
               (2)行動數據終端設備。
               (3)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4)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終端設備。
               (5)1880  至 1895MHz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暨終端設備。
               (6)GSM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7)DCS1800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6.整體服務數位網路(ISDN);驗證項目:
               (1)ISDN  數位電話機。
               (2)ISDN  個人電腦附加卡。
               (3)ISDN G4 傳真機。
               (4)ISDN  影像電話機。
               (5)ISDN  終端配接器。
               (6)ISDN  終端配接器模組。
               (7)ISDN PABX 。
               (8)其他 ISDN 用戶終端設備等。
                7.衛星行動通訊網路(S-PCN) ;驗證項目:1.6/2.4GHz  衛星通
                  信行動地球電臺(MESs)。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類別:型式認證;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
                電機;驗證項目:
                1.工作頻率 1GHz (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
                  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2.工作頻率超過 1GHz 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
                  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3.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