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8 23:46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源字第 1104300531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46 期
相關法條:
  • 電信管理法 第 44 條(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版)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 25 條(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定申請作業
流程及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定申請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二
          十五條規定。
公告事項:附表五「切結書」增訂手機廠牌為電信事業之申請審驗證明者應切結之事
          項與補正遺漏文字。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通傳資
  源字第 10943030290  號公告,修正。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