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20:53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通訊字第 1034100614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40 期 7462-7464 頁
相關法條:
  •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6、9、13 條(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版)
  • 電信法 第 20 條(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104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指定由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
主    旨: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 104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
          及服務。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1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
          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及本會 103  年 2  月 26 日第 580  次委
          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市、桃園縣、新竹縣、南投縣、
              花蓮縣、臺東縣、屏東縣、澎湖縣等 8  個縣市境內 20 鄉(鎮、
              區)、29  村(里)及 52 個部落(鄰),共計 38 個寬頻需求預
              定建設點(如附件)提供 104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
          二、經指定提供 104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至第 9  條
              及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併本會前揭指定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
              ,將普及服務淨成本納入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實施計畫,於本(103) 年 6  月 1  日前,提出 104  年度電信
              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向本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嗣經本會核
              定後,再予以公告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
              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三、為使偏鄉民眾得以申裝穩定、快速、高品質之市內數據電路及寬頻
              上網服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 104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
              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應將前揭偏遠地區 38 個寬頻需求預
              定建設點之頻寬速率提升至 12Mbps 以上,並提報寬頻網路建設詳
              細計畫,含預定實施方式、內容、預估成本、住戶寬頻需求及應用
              等資料,由本會審議其經濟有效性及技術可行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