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6:52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營字第 0960514069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相關法條:
  •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2、60-1 條(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版)
  • 廣播電視法 第 21、25、28、29-1、34、50 條(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版)
要  旨:
有關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是否為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0 條之 1  
第 1  款所定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並得在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上從
事頻道節目內容服務及頻道經營乙案
全文內容: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7 款:「多媒體內容服務:指頻道
          節目內容服務或其他多媒體內容服務提供者利用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提供
          之語音、數據及視訊等內容服務。」同規則第 60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
          :「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
          播電視法取得許可或執照者為限。」復依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之 1  規定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
          關管理事項準用第 21 條、第 25 條、第 28 條及第 34 條之規定。」同
          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
          規則及、、、,由主管機關定之。」準此,依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之 1  
          及同法第 50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取得
          許可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得為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上之頻道節目內
          容服務提供者,其得為頻道提供節目內容,當無疑義;惟如為經營頻道節
          目內容之業者(即頻道經營者),仍應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
          視法取得頻道經營之許可或執照者或依廣播電視法取得電視執照者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