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廣播電視工程評鑑作業要點」、「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型式認證程序 及審驗作業要點」等行政規則
全文內容:修正「廣播電視工程評鑑作業要點」、「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型式認證程序 及審驗作業要點」、「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調頻廣播無 線電臺副載波業務申請須知」、「有線電視業務申請」、「電視增力機、 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申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說明書 」、「交通部電信總局固定通信業務市內交換機局碼申配作業須知」、「 交通部電信總局智慧虛擬碼申配作業須知」規定,並自九十六年七月九日 起生效。 附修正「廣播電視工程評鑑作業要點」、「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型式認證程 序及審驗作業要點」、「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調頻廣播 無線電臺副載波業務申請須知」、「有線電視業務申請」、「電視增力機 、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申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說明 書」、「固定通信業務市內交換機局碼申配作業須知」、「智慧虛擬碼申 配作業須知」規定。 附 件:廣播電視工程評鑑作業要點 一、目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加強執行電信監理業務,維持 電波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提振廣電工程人員士氣,並提升廣播電 視工程技術水準及業者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本要點訂定之依據 (一)廣播電視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第四十條 (三)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衛星廣播電 視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三、評鑑對象 (一)廣播無線電臺: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廣播執照者。 (二)電視無線電臺: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電視執照者。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營運許可證者。 (四)固定型地球電臺:領有本會核發之地球電臺執照者。 上述電臺設有分臺或轉播站者,由本會公開抽選其一列為評鑑對象。 四、評鑑項目 評鑑項目分為下列四大項,各項之詳細內容如附件評鑑表: (一)工程設施–––––36 % (二)傳輸品質–––––36 % (三)監理業務–––––8 % (四)綜合評分–––––20 % 五、評鑑方式 評鑑得每二年舉行一次,廣播及電視無線電臺採業者自願參加方式,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及固定型地球電臺業者均須參與評鑑,其評鑑方式 分下列兩階段進行: (一)初評︰各業者依下列評鑑表先自行評鑑,並於評鑑前一年之十二月 底前將自評表送本會技術管理處,經該處初審後送請評鑑小組辦理 複評。 1.廣播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自評表(附件 1-1 )。 2.電視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自評表(附件 1-1 )。 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評鑑自評表(附件 2 -1)。 4.固定型地球電臺:固定型地球電臺工程評鑑自評表(附件 3-1) 。 (二)複評︰由評鑑小組依下列評鑑表進行現場複評。 1.廣播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複評表(附件 1-2 )。 2.電視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複評表(附件 1-2 )。 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評鑑複評表(附件 2 -2)。 4.固定型地球電臺:固定型地球電臺工程評鑑複評表(附件 3-2) 。 六、評鑑成績計算:依複評表各項權數評比,總成績等於評鑑委員複評成 績之平均值(小數點四捨五入取第二位),業者自評成績不納入總成 績計算,僅供作評鑑委員複評之參考,評鑑委員得依其與複評成績之 懸殊程度,於複評總成績下酌予增減分數。 七、優良工程人員之評選資格 (一)最近二屆曾獲本會頒發廣電金技優良工程人員獎者,不得再報名參 選。 (二)須為該公司現職編制內員工,並至少於該公司連續任職滿一年以上 者。 八、優良工程人員之評選:業者於提報自評表時,得一併提薦優良工程人 員乙名參加評選,提薦表格詳如附表六,其評選項目及配分表如附表 七。 上述所提薦之優良工程人員除有不克到場之事由並經委員同意者外, 應於評鑑委員對該業者進行現場複評時檢具附表七第一項及第二項之 相關資料參加座談。 九、評鑑小組之組成及任期 評鑑小組置總召集人一人、分組召集人三人及評鑑委員若干人,每次 評鑑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各相關廣電協(學)會賢達人士及本會 人員組成。委員任期兩年,任期內無法擔任評鑑工作者,由本會聘請 他人遞補至任期屆滿為止。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及交通費。 十、獎懲辦法 (一)評鑑結果之等級及受獎名額,由評鑑小組決定後,交由本會核定並 公開頒獎表揚之。 (二)未參與評鑑或評鑑結果未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依電信法、有線廣 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 十一、未報名參加評鑑之廣播及電視無線電臺業者,本會將另行抽選其中 三分之一比例,依附件 4-1 由各區監理處進行不定期抽查,抽查 不合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懲處。 十二、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件: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型式認證程序及審驗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3.型式認證程序 3.1 申請案之分類 小型電臺之型式認證僅針對小型電臺之射頻設備部分,並分為「管制 射頻器材」及「不列入管制射頻器材」之型式認證,除天線直徑為 1 .2 公尺以下(含)僅具接收功能之衛星接收器屬「不列入管制射頻 器材」外,其餘射頻設備均屬「管制射頻器材」。 3.2 射頻設備屬「管制射頻器材」之申請案由送審廠商檢具「衛星小型地 球電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申請表」(如附表一)及下列文件向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型式認證。 3.2.1 送審廠商之相關證件影本:(須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送審廠商加 蓋印章,必要時本會得要求提出正本) 3.2.1.1 設備為國內產品: (1)送審廠商為送審設備製造商: 應檢附送審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 電信管制器材經營許可證。 (2)送審廠商為送審設備代理商或銷售商: 應檢附送審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代理或銷售授 權證明及送審設備製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 登記證、電信管制器材經營許可證。 3.2.1.2 設備為國外產品﹕ 應檢附送審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電信管制器材經 營許可證、電信器材進口護照。 3.2.2 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1)小型電臺設備之測試報告正、影本各一份,正本於送件查核後退 還(該測試報告由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依第 4.1 項之規定辦理 提供)。 (2)使用手冊及詳細規格各一份。 (3)設備型錄及 4×5 吋以上正、反面彩色照片四份(廠牌型號須清 晰可辨讀)。 (4)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 一份。 3.3 射頻設備屬「不列入管制射頻器材」之申請案 由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具「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射頻設備型式認證申請表」(如附表一)及備妥第 3.2.2 節所規定 之資料向本會申請型式認證。 3.4 審查費 審查費每一機型新臺幣 2500 元整。 3.5 審查程序小型電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作業流程如附表二,申請人向本 會技術管理處提出審查申請,由本會技術管理處開繳費通知單後,申 請人向本會繳納審查費用。 3.6 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送交之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審定證明如附表三;審定 證明不作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檢測項目之保證。 3.7 審定證明之註銷取得審定證明之射頻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 得註銷審定證明 (1)經發現原審定設備確有變更其設計或性能,而未重新送審者。 (2)經發現申請審查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 (3)經發現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者。 3.8 其他注意事項 (1)送審廠商應依審定合格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設備適當位 置,並應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電臺執 照,方得使用。 (2)本會僅對所送之測試報告,審查送審設備進接衛星之通信能力,送 審設備之其他特殊功能及可靠性等性能概由廠商負責與本會無涉。 (3)審定合格標籤之使用權由送審廠商取得。其他廠商須經送審廠商書 面同意,並報請本會備查,始得使用,否則必須另行辦理審查及發 證。 (4)審查通過之射頻設備,其進口、販售、裝設、使用等均須遵守相關 電信法規之規定。 (5)不同機型及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查申請。 (6)受理單位得視需要至設備設置地點,查核送審廠商所提出之送審設 備。 (7)審查通過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查,但僅外觀(如 顏色等)變更,其型號、性能不變時,經本會核可者,不在此限。 4.申請電臺執照之審驗作業 4.1 小型電臺設備之測試報告: 除天線直徑為 1.2 公尺以下(含)僅具接收功能之小型電臺免申請 電臺架設許可證外,申請人須先向本會申請小型電臺之電臺架設許可 證,並依下列第 4.1.1 項或第 4.1.2 項之規定辦妥小型電臺設備 測試報告,以提供辦理型式認證使用。 4.1.1 申請人須先自行將小型電臺設備與欲進接之衛星進行測試,並取得 衛星機構認可之測試報告,該測試報告內容應註明受測電臺天線及 射頻設備之廠牌型號。 4.1.2 申請人對僅具接收功能之小型電臺,如無法取得衛星機構認可之測 試報告時,申請人應自行將小型電臺設備與欲進接之衛星作實際連 線測試,並記錄可正常運作之測試報告,該測試報告內容應註明受 測電臺天線及射頻設備之廠牌型號,並詳細說明其測試步驟及方法 。 4.2 申請電臺執照 4.2.1 申請人於取得小型電臺之電臺架設許可證及完成架設後,應填具「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申請表」(如附表四)及檢附型式認證等相 關資料,向本會提出電臺執照之申請。 4.2.2 申請人如對進接相同衛星並使用相同設備之小型電臺,且該射頻設 備業經型式認證者,申請人於取得小型電臺之電臺架設許可證並於 完成架設後,得使用該射頻設備之型式認證,填具「衛星小型地球 電臺執照申請表」(如附表四)及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電 臺執照之申請。 4.3 核發電臺執照申請人送交之證件及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發給小型地球電臺執照;經審查須補正者,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經審查仍不合格者,不予核發電臺執照。 4.4 本會對申請人所送交之證件及資料認為有疑義時,得依其所送審之資 料進行小型電臺現場實際查核;經查核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 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查核仍不合格者,不予核發電臺執照。 5.電臺變更之處理 5.1 經營者取得小型電臺執照後,如有變更執照所載事項內容(電臺名稱 、所屬者名稱、廠牌型號、機件號碼、發射功率、使用頻率範圍), 須填具「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申請表」及檢附異動之資料,向本會 申請換發執照,經本會審查合格後,始換發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 並註銷原核發之執照。 5.2 電臺設置之地址如有變更時,經營者須依第 4 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但屬天線直徑為 1.2 公尺以下(含)僅具接收功能之小型電臺者 ,僅須報請本會備查。 6.其他 本會為實際需要或遇有無線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經營者進行 小型電臺現場實際查核;經查核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或改善後經查核仍不合格者,註銷該電臺執照。 附 件: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肆、電臺審驗作業程序 一、架設許可證:核對發射機廠牌型號等是否與架設許可證一致,架設地 點是否符合。 二、電臺發射機之特性 (一)調幅廣播電臺(參閱附表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審驗人員在審驗發射機特性前應偕同電臺人員至電波涵蓋圖上之服 務區界限處量測電場強度(取樣點數由審驗人員視實際狀況而定) ,同時並由電臺工程人員調整其發射機輸出電功率至符合規定,本 會審驗人員亦應在機房記錄發射機輸出電功率,並以此時之電功率 大小審驗發射機特性。但八十三年前既設之調幅廣播電臺申請更換 發射機、遷移發射地點或變更發射頻率時,依「八十三年開放調幅 廣播電臺前既設之調幅廣播電臺申請更換發射機、遷移發射地點或 變更發射頻率之暫行審驗規範」辦理。 1.中心頻率 (1)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計頻器。 (2)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一。 乙、計頻器之量測值即為中心頻率。 2.輸出電功率 (1)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電功率計。 (2)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二。 乙、將電功率計之量測值與可調衰減器衰減值及發射機取樣點衰 減值等相加計算,即為輸出電功率。 3.載幅變動率 (1)儀器需求:音頻信號產生器、音頻信號分析器、可調衰減器、 調幅調變監視器。 (2)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三。 乙、調整音頻信號產生器,使其輸出點產生 1kHz (L 或 R)調 變信號。 丙、調整調變信號振幅,使調幅調變監視器顯示之調幅百分率為 100 %。 丁、旋轉調幅調變監視器之 旋鈕,使其% ca- rrier level deviation 表內指針歸零。 戊、將音頻信號產生器之輸出信號關閉。 己、% carrier level deviation 表之量測值即為載幅變動率 。 4.諧波及混附發射 (1)諧波(下列方式由審驗人員視實際狀況擇一採用) 甲、方式一: (甲)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頻譜分析儀。 (乙)測試步驟: a.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四。 b.由頻譜分析儀測出主載波、二次諧波及三次諧波之位準 。 乙、方式二: (甲)儀器需求:調幅電場強度計。 (乙)測試步驟: a.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五。 b.在距離電臺發射天線兩倍波長以外之空曠處,以電場強 度計量測主載波、二次諧波及三次諧波之電場強度。 (2)混附發射(下列方式由審驗人員視實際狀況擇一採用) 甲、方式一: (甲)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頻譜分析儀。 (乙)測試步驟: a.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六。 b.由頻譜分析儀測出主載波及其上下旁波位準,並檢視其 波罩是否符合技術規範第五條第七款之規定。 乙、方式二: 檢視發射機原廠有關混附發射之測試資料是否符合技術規範 第五條第七款之規定。 (二)調頻廣播電臺(參閱附表二) 本會審驗人員在審驗發射機特性前應偕同電臺人員至電波涵蓋圖上 之服務區界限處量測電場強度(取樣點數由審驗人員視實際狀況而 定),同時並由電臺工程人員調整發射機輸出電功率至符合規定, 本會審驗人員亦應在機房記錄發射機輸出電功率,並以此時之電功 率大小(發射機之核定電功率)審驗發射機特性。 1.中心頻率 (1)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計頻器。 (2)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七。 乙、計頻器之量測值即為中心頻率。 2.輸出電功率 (1)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電功率計。 (2)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八。 乙、將電功率計之量測值與可調衰減器衰減值及發射機取樣點衰 減值等相加計算,即為輸出電功率。 3.頻率擺距 (1)儀器需求:音頻信號產生器、音頻信號分析器、可調衰減器、 調頻調變監視器。 (2)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九。 乙、關 PILOT,並做調頻調變監視器之校準: (甲)由面板選擇 A/B Station 使用,並設定待測發射機之中 心頻率。 (乙)調整儀器背面 PLL 及 Hz Level 之旋鈕,使待測發射機 中心頻率得以正確鎖定。 (丙)按下 鍵。 (丁)確定 鍵未按下。 (戊)按下 <0 dB(100 %)> 鍵。 (己)按下 鍵。 (庚)三個調變度指示表皆須為 100 %,如未指示 FULL SCA- LE 則調整 旁之螺絲。 丙、調整音頻信號產生器,使其輸出點產生 1KHz (L 或 R)調 變信號。 丁、按下調頻調變監視器 鍵及正調變 <+> 鍵,並調 整音頻信號產生器之調變信號振幅,使調頻調變監視器之 L EFT/TEST 表顯示+100 %正調頻百分率。 戊、按下調頻調變監視器負調變 <-> 鍵,將此時 LEFT/TEST 表顯示之負調頻百分率乘以 75 KHz ,即為負調變之頻率擺 距。 己、重複丁、戊之步驟,但將其 <+> 、 <-> 鍵順序對調,即 可算出正調變之頻率擺距。 4.諧波及混附發射 (1)諧波(下列方式由審驗人員視實際狀況擇一採用) 甲、方式一: (甲)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頻譜分析儀。 (乙)測試步驟: a.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十。 b.由頻譜分析儀測出主載波、二次諧波及三次諧波之位準 。 乙、方式二: (甲)儀器需求:偶極天線、可調衰減器、電場強度計。 (乙)測試步驟: a.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十一。 b.在距離電臺發射天線兩倍波長以外之空曠處,以電場強 度計連接偶極天線,將偶極天線離地面三公尺,朝電臺 發射站之方向轉動天線,當場強值最大時,記錄主載波 、二次諧波及三次諧波之電場強度。 (2)混附發射(下列方式由審驗人員視實際狀況擇一採用) 甲、方式一: (甲)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頻譜分析儀。 (乙)測試步驟: a.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十二。 b.由頻譜分析儀測出主載波及上下旁波位準,並檢視其波 罩是否符合技術規範第十二條第八款之規定。 乙、方式二: 檢視發射機原廠有關混附發射之測試資料是否符合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第八款之規定。 (三)類比電視電臺(參閱附表三) 1.視訊發射機 (1)中心頻率 甲、儀器需求:計頻器、終端電阻器(75Ω)、可調衰減器。 乙、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十三。 (乙)將音訊發射機關閉。 (丙)將視訊發射機輸入端終端。 (丁)計頻器之量測值即為視訊載波頻率。 (2)輸出電功率 甲、儀器需求:終端電阻器(75Ω)、可調衰減器、電功率計。 乙、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十四。 (乙)將音訊發射機關閉。 (丙)將視訊發射機輸入端終端。 (丁)將電功率計之量測值與可調衰減器衰減值及發射機取樣點 衰減值等相加計算,即為視訊輸出電功率。 (3)諧波(下列方式由審驗人員視實際狀況擇一採用) 甲、方式一: (甲)儀器需求:頻譜分析儀、終端電阻器(75Ω)、可調衰減 器。 (乙)測試步驟: a.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十五。 b.將音訊發射機關閉。 c.將視訊發射機輸入端終端。 d.由頻譜分析儀測出主載波、二次諧波及三次諧波之位準 。 乙、方式二: (甲)儀器需求:終端電阻器(75Ω)、可調衰減器、電場強度 計、偶極天線。 (乙)測試步驟: a.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十六。 b.將音訊發射機關閉。 c.將視訊發射機輸入端終端。 d.在距離電臺發射天線兩倍波長以外之空曠處,以電場強 度計連接偶極天線,將偶極天線離地面三公尺,朝電臺 發射站之方向轉動天線,當場強值最大時,記錄主載波 、二次諧波及三次諧波之電場強度。 2.音訊發射機 (1)中心頻率 甲、儀器需求:終端電阻器(75Ω)、可調衰減器、計頻器。 乙、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十七。 (乙)將視訊發射機關閉。 (丙)將音頻信號產生器之輸出信號關閉。 (丁)計頻器之量測值即為音訊載波頻率。 (2)輸出電功率 甲、儀器需求:終端電阻器(75Ω)、可調衰減器、電功率計。 乙、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十八。 (乙)將視訊發射機關閉。 (丙)將音訊發射機輸入端終端。 (丁)將電功率計之量測值與可調衰減器衰減值及發射機取樣點 衰減值等相加計算,即為音訊輸出電功率。 (3)頻率擺距 甲、儀器需求:音頻信號產生器、電視調變監視器、可調衰減器 。 乙、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十九。 (乙)將視訊發射機關閉。 (丙)將音頻信號產生器之輸出信號設定為 1 KHz 。 (丁)調整電視調變監視器: a.按下 鍵。 b.輸入正確發射機頻率。 c.DISPLAY 開關切至 ANALY 查看顯示幕是否有訊號。 d.再將 DISPLAY 開關切至 METER,DEV/PWR 切至 60KHz 。 (戊)調整音頻信號產生器之調變信號振幅,使其達到電視調變 監視器正(負)調變為 25 KHz ,記錄其正負調變之頻率 擺距。 (4)諧波(下列方式由審驗人員視實際狀況擇一採用) 甲、方式一: (甲)儀器需求:頻譜分析儀、終端電阻器(75Ω)、可調衰減 器。 (乙)測試步驟: a.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二十。 b.將視訊發射機關閉。 c.將音訊發射機輸入端終端。 d.由頻譜分析儀測出主載波、二次諧波及三次諧波之位準 。 乙、方式二: (甲)儀器需求:終端電阻器(75Ω)、可調衰減器、電場強度 計、偶極天線。 (乙)測試步驟: a.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二十一。 b.將視訊發射機關閉。 c.將音訊發射機輸入端終端。 d.在距離電臺發射天線兩倍波長以外之空曠處,以電場強 度計連接偶極天線,將偶極天線離地面三公尺,朝電臺 發射站之方向轉動天線,當場強值最大時,記錄主載波 、二次諧波及三次諧波之電場強度。 3.混附發射(下列方式由審驗人員視實際狀況擇一採用) (1)方式一: 甲、儀器需求:頻譜分析儀、電視旁邊帶附加器、終端電阻器( 75 Ω)、可調衰減器。 乙、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二十二。 (乙)將音訊發射機輸入端終端。 (丙)頻譜分析儀之起始頻率與終止頻率設定在發射機輸出頻道 之前 6MHz 與後 6MHz ,衰減值設定以能顯示出最大之輸 出頻率響應特性圖且不超出螢光幕為原則(一般最常設在 10dB/DIV)。 (丁)旋轉電視邊帶附加器之頻率調整旋鈕及微調旋鈕,使頻譜 分析儀顯示最符合電視發射機之標準頻率響應特性圖,然 後儲存頻譜圖。 (戊)量測發射機頻道之上下旁波之波罩是否符合技術規範第二 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 (2)方式二: 檢視發射機原廠有關混附發射之測試資料是否符合技術規範第 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 (四)電視變頻機/增力機(參閱附表四) 1.接收信號強度 (1)儀器需求:頻譜分析儀。 (2)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二十三。 乙、頻譜分析儀直接以 peak search 功能量測視訊載波之峰值 功率或位準。 2.視訊及音訊載波頻率 (1)儀器需求:頻譜分析儀、電視調變器、終端電阻器(75 Ω) 、可調衰減器。 (2)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二十四。 乙、將視訊及音訊輸入端終端。 丙、電視調變器之頻率設定與電視變頻機/增力機之輸入視訊載 波頻率相同。 丁、以頻譜分析儀之”peak search ”功能分別選取視、音訊載 波之峰值,並以”count ”功能分別量測視、音訊載波頻率 。 3.輸出電功率 (1)載波輸出電功率 甲、儀器需求:電視調變器、電功率計、終端電阻器(75 Ω) 、可調衰減器。 乙、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二十五。 (乙)將視訊及音訊輸入端終端。 (丙)電視調變器之頻率設定與電視變頻機/增力機之輸入視訊 載波頻率相同。 (丁)將電功率計之量測值與可調衰減器衰減值及電視變頻機/ 增力機取樣點衰減值等相加計算,即為輸出電功率。 (2)節目輸出電功率 甲、儀器需求:電功率計、可調衰減器。 乙、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二十六。 (乙)電視變頻機/增力機設定在正常開機狀態下(直接以接收 天線接收節目電波)。 (丙)將電功率計之量測值與可調衰減器衰減值等相加計算,即 為節目輸出電功率。 (五)節目中繼電臺(參閱附表五) 1.中心頻率 (1)儀器需求:終端電阻器(50 Ω)、可調衰減器、計頻器。 (2)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二十七。 乙、將發射機之輸入端終端。 丙、計頻器之量測值即為中心頻率。 2.輸出電功率 (1)儀器需求:電功率計、終端電阻器(50 Ω)、可調衰減器。 (2)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二十八。 乙、將發射機之輸入端終端。 丙、將電功率計之量測值與可調衰減器衰減值等相加計算,即為 輸出電功率。 3.佔用頻寬 (1)儀器需求:可調衰減器、頻譜分析儀。 (2)測試步驟: 甲、測試接線圖詳如附圖二十九。 乙、發射機輸入原節目信號(不中斷節目播送)。 丙、調整發射機輸入信號大小,直到最高調變百分率達 100 % 。 丁、設定頻譜分析儀 (甲)按下 鍵,恢復內定值。 (乙)確認掃描時間(SWP) 、解析頻寬(RBW) 及視訊頻寬( VBW) 均為 AUTO 。 (丙)中心頻率=發射機頻率。 (丁)頻距(SPAN)=三倍申請頻寬。 (戊)頻道間隔(CHANNEL SPACING) =申請頻寬。(如無此設 定項目可略)(己)佔用頻寬之功率百分比(OCC BW % POWER) =99。 (庚)開啟佔用頻寬(OCCUPIED BANDWIDTH)量測功能。 (辛)調整參考位準(REF LEVEL) 及衰減量(ATTENUATION) ,使信號波形達到最大。 (壬)開啟最大值鎖定(MAX HOLD)功能。 戊、一分鐘後記錄佔用頻寬之最大量測值,即為佔用頻寬(須小 於申請頻寬)。 三、電場強度 (一)調幅廣播電臺 參考電臺檢送之實測八方位電場強度資料及電波涵蓋圖,選擇電波 涵蓋圖八方位線上 54dBuv/m 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之廣播區 界數點(抽樣點數由審驗人員依實際狀況定之),於實地量測時選 擇無明顯阻擋之空曠地,設定接收頻率與電臺發射頻率一致,將接 收天線作各方向轉動,當場強值最大時,記錄場強值於紀錄表(附 表六)內,並與電臺檢送之實測八方位電場強度資料及電波涵蓋圖 核對是否相符。若超出範圍,須請電臺工程人員調降發射機電功率 至符合規定,此時之發射機電功率即為核定電功率。 (二)調頻廣播電臺 參考電臺檢送之實測八方位電場強度資料及電波涵蓋圖,選擇電波 涵蓋圖八方位線上 54dBuv/m 、60dBuv/m 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指定廣播區界數點(抽樣點數由審驗人員依實際狀況定之),於實 地量測時選擇無明顯阻擋之空曠地,以電場強度計連接偶極天線, 電場強度計頻率設定須與電臺發射頻率一致,將偶極天線離地三公 尺,朝發射天線之方向轉動,當場強值最大時,記錄場強值於紀錄 表(附表六)內,並與電臺檢送之實測八方位電場強度資料及電波 涵蓋圖核對是否相符。若超出範圍,須請電臺工程人員調降發射機 電功率至符合規定,此時之發射機電功率即為核定電功率。 (三)類比電視電臺 在電視發射站服務區內之都市中擇一無明顯阻擋之空曠地,以電場 強度計連接偶極天線,電場強度計頻道設定須與發射站一致,將偶 極天線離地三公尺,朝發射站之方向轉動,當場強值最大時,記錄 視訊及音訊場強值於紀錄表(附表三)內,即為主要服務區電場強 度。另外審驗人員應在距離發射機 3 至 15 公里間,每 45 °輻 射線上抽樣量測電場強度是否與電視電臺工程概況表內第 15 項相 符。 (四)電視變頻/增力機 在電視變頻/增力機之服務區內擇一無明顯阻擋之空曠地,以電場 強度計連接偶極天線,電場強度計頻道設定須與電臺一致,將偶極 天線離地三公尺,朝發射站之方向轉動,當場強值最大時,記錄視 訊及音訊場強值於紀錄表(附表四)內。 四、發射機構造、裝置及監視設備依本要點附錄之各類發射機審驗紀錄表 內規定審驗。 五、發射天線依本要點附錄之各類發射機審驗紀錄表內規定審驗。 附 件:調頻廣播無線電臺副載波業務申請須知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規定 (一)申請者須領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廣播執照及電 臺執照。 (二)副載波系統得自行選擇,惟其使用頻率及頻寬等須經本會核准。 (三)不得播送本須知所定以外之副載波訊息;嚴禁非供公眾直接接收之 服務或接收者須繳費方可接收者。 (四)副載波訊息播送不得干擾既有廣播、電視及通信等無線電臺。 (五)副載波訊息內容涉及節目或廣告者,仍應符合廣播電視法之規範。 (六)本會得要求取得副載波播送核可之電臺業者於播送副載波訊息後三 十天內,以不變更訊息內容及形式之方式無償裝接副載波接收設備 於本會指定之處所(以二處為限)以供監理,業者得於停止播送副 載波訊息後拆除取回該設備。 (七)業者違反上述規定或相關法規等規定時,應停止播送副載波訊息, 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及「調頻副載波系統架設核可申請表」,並 檢具廣播執照及電臺執照影本函報本會審查。 (二)前項資料經審查核准,即可架設副載波系統設備,申請者於完成機 器架設後先行試播一週確定無干擾主載波之廣播後,辦理自行檢驗 ,並填具「調頻副載波系統設備自行檢驗報告表」函送本會審核。 (三)前項資料經審查核准者,應依「廣播電視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 法」第十二條規定向本會申請換發執照後,即可依規定播送副載波 訊息。 附 件:有線電視業務申請 一、申請及異動有線電視工程人員審查 (一)工程主管(經理)部份: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審查。 (二)檢附文件:工程人員資格符合表、工程人員詳歷表、學經歷(影本 )、在職證明(正本)、及營運計畫書工程人員編制表。 二、有線電視業變更預定開播時間及系統工程設置時程 (一)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變更申請。 (二)審查合格後准予備案(系統工程設置時程需自領取籌設許可証日起 三年內完成,第一期之系統設置不得少於全部系統設置百分之三十 )。 (三)相關文件: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証影本。變更前及變更後之預定開播 時間表及系統工程設置時程表。 三、申請工程查驗 (一)檢具相關文件報請本會。 (二)至本會繳納工程查驗費。 (三)由本會安排時程後,會同地方政府辦理工程查驗,合格者由本會核 發營運許可證。 (四)相關文件: 1、籌設許可証影本。 2、工程查驗申請表及自行查驗紀錄表。 3、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附註: (1)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2)工程查驗費十五萬元。 (3)查驗不合格申請複驗時需再繳納查驗費十五萬元。 四、申請使用有線廣播電視第二十頻道 (一)函洽本會申請。 (二)審核合格後,准於使用,惟須每年將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函送本會 重新審核。 (三)準備文件: 1 「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有線電視播送系統登記證」或「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經營許可證」影本。 2 切結書。 3 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 附 件: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申請 一、電視增力機、變頻機申請架設許可証 (一)檢附架設許可証申請書函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審查合格後洽本會領取架設許可証。 二、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申請架設許可証 (一)填寫申請書一式五份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二)公所劃定服務區並發給同意書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審查 。 (三)合格後本會審查工程技術。 (四)合格後本會核發許可証(架設許可証每張 1900 元)。 三、電視增力機、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申請架設許可証延期 (一)於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訴理由。 (二)繳原架設許可証向本會申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展期一年;社區 共同天線展期三個月(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 四、電視增力機、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申請執照 (一)設備裝設完成向本會申請查驗。 (二)審查合格後繳回原領之架設許可証,並由本會核發執照。(執照每 張 1900 元)。 五、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視設備年度換照 (一)期滿前一個月檢附自行檢查報告表、舊照、匯票寄至本會。 (二)合格後發給新照及檢附收據。 六、申請架設許可証或執照遺失者 (一)應即登報聲明作廢。 (二)報本會補發新証或新照(補發執照每張 1900 元)。 七、社區共同天線申請變更名稱或負責人 (一)先報本會核准。 (二)函洽本會換領執照(執照每張 1900 元)。 附 件:固定通信業務市內交換機局碼申配作業須知 一、依據: 為辦理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申請核配所需之市話局碼,特依固定通信 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八條及電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畫第參章第一節固 定通信網路編碼計畫,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綜合網路及市內網路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得申請 市內交換機局碼。 申請使用市內交換機局碼時,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申請表所 定應檢附資料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 三、號碼編配及核配原則: 1.本地號碼編碼格式及市內交換機局碼使用現況如附件二。 2.局碼之申請以一個局碼為一申請單位,每一市話局碼共一萬門用戶 號碼。 3.首次申請應以事業計畫書之三年局碼需求量,按年及申配區域分別 列出欲申配之局碼數。 4.當已核配之局碼區域內門號總平均使用效率達到 50 %時,申請者 得填寫申請表並檢具證明資料再申請核配局碼,本會得視各區域之 局碼使用情形及用戶成長情況核配。 5.局碼之核配順序,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可用局碼依序核配。 6.經本會核配之局碼,經營者應於每季將其實際使用情況,報請本會 備查。 7.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於每年一月底前應向本會提報截至前 一年度止,按區域別歸類之用戶資料、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 之文件資料等以供查核;必要時,經營者並應依本會之要求提供用 戶清冊或其電子檔俾利查核。 8.本會得就經營者所提報資料隨時派員查核。 9.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獲得核配之號碼,予以收回: (1)局碼自受分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未正式開始使用或發號。 (2)被指配者未遵守分配之規定。 (3)為緊急之原因,本會得收回已分配之號碼。 (4)擅自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者時。 (5)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 (6)停止營業或經撤銷經營特許時。 附 件:智慧虛擬碼申配作業須知 一、依據: 為核配籌設者或經營者所需智慧虛擬碼,特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條件、應檢具資料及受理單位: 1.籌設者或經營者擬於其自有網路內提供智慧虛擬碼網路服務,經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其擬增加之營業項目後, 得向本會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 2.籌設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 )、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 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 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3.經營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 )、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 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 本會申請。 三、編碼格式: 按「電信網路編碼計畫」所定智慧虛擬碼編碼格式如下: 0A0 + (B)CD + EFGH/XXX… 099 + BCD + EFGH 0A0、099:智慧虛擬碼接取碼 (B) CD:服務網路識別碼或交換識別碼 EFGH:用戶號碼,為固定碼數。 XXX …:後續碼,為彈性編碼(碼數由業者或用戶自定)。 四、網路編碼核配基準: 1.010 以一組(B)CD 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 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2.020 以一組(B)CD(B≠2)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 ;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 請二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3.030 以一組(B)CD 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 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4.050 以一組 BCD(B ≠5 及 BCD≠412)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 請五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每次得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5.080 以一組(B) CD(B ≠8)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三個單 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 申請一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6.099 以一組 BCD 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十個單位;申配總容 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十個單位 ,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7.BCD 碼或 CD 碼內含”4 ”者暫不列入核配範圍。但申請者自願申 請核配者,不在此限。 8.申請者得以配合有關機關(構)緊急業務需要,向本會申請 080 號碼,不受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之 限制。 五、本會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