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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交通部電信總局
發文字號:
電信公字第 0930506565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電信總局
相關法條:
  • 電信法 第 20 條(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版)
  •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19 條(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版)
要  旨:
公告九十二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
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九十二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
          相關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二十條及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
           (一) 本局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電信公字第 0910504845-0 號公告 (九十
                二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相關事項) 。
           (二) 本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電信公字第 0910509160-0 號公告 (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
           (三) 本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電信公字第 0910509304-0 號公告 (
                九十二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實施計畫及其相關事項) 。
           (四) 本局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電信公字第09305040820號公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寬頻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數據通信接
                取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
           (五) 九十三年五月十日電信公字第09305039460號公告 (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
          二、九十二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部分,中華電信公司提報金額如次:
           (一) 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實際淨成本為新臺幣二、○○九、八一九仟
                元;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六六、六五一仟元。
           (二)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實際淨成本為新臺幣六四三、二三一仟元;
                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四三、二三一仟元。
           (三) 海岸電臺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服務:實際淨成本為新臺幣三三○、
                ○五七仟元;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八四、七四八仟元。
          三、九十二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部分,業者提報金額如次:
           (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九五、五八七、七
                六六元。
           (二)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三○七、四八
                二元。
           (三)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原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提
                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五九七、九七五元。
           (四)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二五、九八○
                元。
          四、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下稱委員會) 就前述提報事項依
              法審查,並分赴苗栗、南投、台東、澎湖等地區實地抽測。委員會經
              衡酌原申請補助內容,提供服務之品質、實地抽測結果,於本 (九十
              三) 年七月二十六日評定抽測結果已達服務品質之標準值,及為表示
              對於指標性市話網路建設之重視,有關司馬庫斯部落地區市話網路專
              案建設,予以全額補助等因素,爰於語音通信方面核定實際金額如次
              :
           (一) 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核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三一、七○三
                仟元。
           (二)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核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二四、四三二仟元
                。
           (三) 海岸電臺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服務:核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七七
                、七一○仟元。
          五、委員會對於九十二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實施情形,提示應行注意辦
              理事項 (已反映於前述核定金額) 如次:
           (一) 為落實政府實施電信普及服務具體成效,對於不經濟地區基礎通訊
                設施之具指標性建設個案,於每一實施年度之實施計畫及申請補助
                時,應予以具體敘及。
           (二)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實施計畫與實際執行補助申請書,所報資料其
                邏輯性與嚴謹性 (含話機數量配置與統計、人力配賦及成本控制)
                ,尚有待改善之處。
           (三) 海岸電臺除已進行組織調整及成本控制等措施,以降低營運費用外
                ,另顧及該電臺尚肩負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之國家重要任務,中華
                電信公司於適時就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之專業技術傳承予接辦單位
                。
          六、有關九十二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核定金額如次:
           (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九五、三七七、
                八七四元。
           (二)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九、九
                一二元。
           (三)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原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核
                定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三七六、二六二元。
           (四)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二五、九八
                ○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