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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交通部電信總局
發文字號:
(90)電信公字第 511437-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38 卷 1 期 135-152 頁
相關法條:
  •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6 條(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版)
要  旨:
公告「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部分修正條文
主    旨:公告「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部分修正條文、附表、附錄及其附件。
依    據: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  修正後之「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第五點、第十一點、第十六點、
              第十七點、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七、附表十、附表十一、附表十三
              、附錄一第二章組織計畫、附錄一之附件二至附件六、附錄二第二章
              組織計畫、附錄二之附件四至附件九、附件十一及附件十二等,詳如
              附件。
          二  本須知修正部分自公告日實施。

附    件: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五  第三點各款申請文件及書表,應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 (圖表不在此限
              ) 。
              各項文件依本須知及其附表、附錄或附件規定,以正本提出者,應於
              各文件之首頁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若得以影本提出者,應於該影本
              首頁蓋公司章、代表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事業計畫書內有關之證明文件、公司章程、股東名簿、經濟部設立或
              變更登記同意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含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單
              ) 等應分別裝釘成冊,並以附件方式提出。
              文件書表除申請書外,應裝釘成冊並裝箱,裝箱之最大尺寸規格分別
              為長四十二公分、寬三十七公分、高三十二公分,且應於箱外長邊左
              上側標示箱內所裝文件之份數編號、箱號及文件清單 (格式如附表五
              ) ,正本應置於第一份箱內並於箱外載明正本字樣。
              申請人所送之各項文件書表及資料,一概不予退還。
          一一  申請人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內,就其出
                租部分之網路於技術上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分割完竣,並經電信總
                局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特許執照:
             (一) 特許執照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七)
             (二) 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 公司證明文件影本。
             (四) 市內、國內長途網路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 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 公司營業規章經交通部核准之證明文件。
             (七) 經電信總局核定之服務契約範本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之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電信總局定之。
          一六  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檢具下
                列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十)
             (二) 公司證明文件影本。
             (三) 籌設同意書影本。
             (四) 切結書。 (格式如附表十一)
             (五) 於申請核可前,因尚未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而免附經濟部設
                  立或變更登記同意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含董事、監察人及經
                  理人名單) 等文件影本者,應補送之。
             (六) 網路建設說明文件:包括網路架構、電信設備建設項目、數量及
                  地點等詳細說明。
                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格式如附表十二)
                前項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限。
          一七  申請人應於完成建設本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登陸我國之國
                際海纜電路及完成設置海纜登陸站,並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後,檢
                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特許執照:
             (一) 特許執照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十三)
             (二) 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 公司證明文件影本。
             (四) 國際海纜網路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 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 公司營業規章經交通部核准之證明文件。
             (七) 經電信總局核定之服務契約範本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之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電信總局定之。
                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依據本規
                則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申請特許執照後,得申請發還履行保證金,
                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履行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