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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89)交郵字第 0137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36 卷 1 期 124 頁
相關法條:
  • 電信法 第 70 條(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版)
要  旨:
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相關事宜。
依    據:電信法第七十條。
公告事項:一  特許費收費標準:
           (一) 固定通信業務:
                1 綜合網路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2 電路出租業務:
                (1)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2) 國際海纜電路: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二) 行動通信業務:
                1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
                (1) 九○○兆赫頻段: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2) 一九○○兆赫頻段:依本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按競價
                    者報價單之報價數值 (競標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
                    納特計費千分比例之數值) 計收。
                2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3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五計收。
                4 無線電叫人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5 行動電話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二計收。
           (三) 衛星通信業務:
                1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
                  收。
                2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3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前揭收費標準將視電信市場競爭程度、各業務發展等因素,逐年檢
                討。
          二  收費相關事項:
           (一) 會計科目之設置: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須依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要
                點規定,設置相關會計科目。
           (二) 計費期間: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繳費期間: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四) 申報:
                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檢送下列文件各三份向該局申報:
                1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繳納申報書。 (格式請逕至該局網站下載
                  ;網址:http://www.dgt.gov.tw)
                2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 (須符合第一類電
                  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五) 繳費方式:
                第一類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於每年繳費期間依前揭收費標準計算應繳
                納之特許費數額,向本部電信總局繳費,未於繳費期限內繳費或繳
                費數額不足時,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 用詞說明:
                1 當年:係指營業年度。
                2 營業額:係指經營第一類電信業務所獲致之電信收入,包括裝機
                  費及設定費收入、月租費收入、通信費收入、專線出租收入、網
                  路互連費用收入、公用電話收入、普及服務補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
          三  實施日期: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