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電信事業應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 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申報方式及格式,並自 109.07.01 生效
主 旨:公告「電信事業應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 之變動情形、申報方式及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電信管理法第二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公 告之附件格式(如表格),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 形: (一)單一股東持有電信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該電信事業已發行有表 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百分之三以上。 (二)單一股東持有電信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該電信事業已發行有表 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百分之三以上,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 。 二、有前點申報情形之一者,應自知悉變動之日起十日內依申報表格向本 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