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
主 旨: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以下簡 稱X值)。 依 據:電信法第 26 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及本會 95 年 12 月 21 日第 130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之非對稱性數位用戶線(Asy- mmetric Digital Subscriber Line ;ADSL)電路出租業務價格調整 上限制X值為每一實施年度之前一年度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 率(以下簡稱△CPI)+5.35 %。資費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 辦法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調整之。 二、900 兆赫及 1800 兆赫行動電話業務: (一)市內電話撥打 900 兆赫及 1800 兆赫行動電話服務價格調整上限 制X值為△CPI+4.88%。資費應依實施年度之前一年度各項費率個 別調整之。 (二)900 兆赫及 1800 兆赫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所提供月租型行動電話 服務不同費率選單之通信費單價最高者,其通信費價格調整上限制 X值為△CPI+4.88 %。資費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附 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調整之。 (三)900 兆赫及 1800 兆赫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所提供行動電話預付卡 及其他預付資費方式之服務價格調整上限制X值為△CPI+4.88%。 資費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 加權計算調整之。 三、除公告事項一及二所定X值外,其他各項業務X值為△CPI ;亦即各 項業務於適用期間之資費不得調升。 四、X值適用期間: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至 99 年 3 月 31 日止。 惟 900 兆赫及 1800 兆赫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於X值上開適用期間 ,得依市場狀況檢具詳細相關資料,提報本會再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