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第 2 點
全文內容: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第二點。 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第二點 附 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以全數位化技術營運者,其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 扣除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所 定專用頻道之百分之十,且總數不得超過十二個。 廣告專用頻道經系統經營者集中安排,訂戶僅得透過系統經營者規劃 之電子表單,主動選擇其視聽內容者,其頻道數量不予限制,且不計 入前項廣告專用頻道之總數。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1 年 7 月 6 日通傳營 字第 10141037050 號令,修正第 2 點。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通傳平 臺字第 11341004110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