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電信法第 26 條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告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自 106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3 月 31 日期間適用
主 旨: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 依 據:電信法第 26 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及本會 106 年 3 月 1 日第 737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固定通信業務: (一)適用業務: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 (二)適用對象: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之市場主 導者。 (三)適用資費項目: 1.市內網路業務: (1)業務項目:數位用戶迴路家族(xDSL)電路月租費,除光纖到 府(FTTH)、光纖到建物(FTTB)、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 ADSL)及上下行速率超過 100Mbps 之電路外。 (2)調整係數(X值):3.19%。 (3)本項次之資費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附件所定拉氏 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調整之。 2.批發價之業務: (1)業務項目: 甲、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與其用戶之介接電路(含市、長專 線電路)月租費。 乙、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間之介接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 )月租費。 丙、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與第二類 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 話服務者間之互連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月租費。 丁、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月租費。 戊、網際網路互連頻寬雙方互連費。 (2)調整係數(X 值):5.1749% 。 (3)本項次之批發價資費應依實施年度之前 1 年度各項費率個別 調整之。 (4)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批發 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二、公告事項一以外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 係數(X 值)為△ CPI,即價格調整幅度:[ (Pt-Pt-1)/Pt-1] ≦ △ CPI-X,其中 X= △ CPI,故 [ (Pt-Pt-1)/Pt-1] ≦ 0 。 三、適用期間:自 106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3 月 31 日止。 四、公告事項一、(二)適用對象應依本公告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 辦法規定於每(106 年~108 年)年 3 月 10 日前,陳報資費調整 方案到會核定。 五、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 , 「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命令訂(修)定」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