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即日起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
主 旨: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第三款:衛星通信業務之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簡稱 PLB)。 二、附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三點。 附 件: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衛星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衛星通信業務之行動地球電臺。 (二)衛星通信業務之小型地球電臺。 (三)衛星通信業務之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 ,簡稱 PLB)。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5 年 7 月 12 日通傳資 源字第 10543013860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6 年 4 月 10 日通傳基 礎字第 10663005050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