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 簡易電信設備」,並自 109.07.01 日生效
主 旨:訂定「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簡易電信設備」,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經本會或其認可委託之驗證機構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屬連接公眾電 信網路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簡易電信設備。但不包括下列項目: 一、 DS1(T1)速率以上之數據設備。 二、分機最大容量超過六十四門號之交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