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董事長變更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外國人直接持有 股份總數增加致超過百分之四十九,或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增加致超 過百分之六十者,不適用電信管理法第 36 條第 4~6 項規定
主 旨:公告「不適用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之設置公眾電信 網路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 公告事項: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使用本會核配識 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者,不適用本法第三 十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仍應適用旨揭規定: 一、董事長變更為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增加致超過百分之四十九,或直接及間接持 有股份總數增加致超過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