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訂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 者接續費上限」
主 旨:訂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 依 據:一、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 項。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適用對象: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實施期間:自本會完成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 定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費率(新臺幣元/分鐘):(詳附表) (一)自本會完成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起 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0.443 元/分鐘。 (二)一百十三年度:0.407 元/分鐘。 四、國際來話之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費,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