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5:53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北字第 1095004795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177 期
相關法條:
  • 電信管理法 第 65 條(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版)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自即日生
效
主    旨: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供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1.基地臺(含強波設備)。
                2.微波電臺。
                3.天線直徑逾三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4.無線廣播電臺。
                5.無線電廣播輔助收發訊系統。
                6.無線電視電臺。
                7.無線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
                8.電視增力機。
                9.電視變頻機。
          (二)供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1.船舶無線電臺。
                2.航空器無線電臺。
                3.計程車無線電臺。
                4.實驗研發無線電臺。
                5.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
                  、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
                  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
                  油及其他專用無線電臺。
          (三)業餘無線電臺。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使用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無線電信終端設備。
          (二)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三)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四)行動衛星地球電臺。
          (五)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PLB)。
          (六)隨插即用之無線射頻零組件/模組。
          (七)低功率射頻器材,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1.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
                2.不具無線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
                3.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之無線遙控器,且最大射頻輸出功
                  率 1  毫瓦特(mW)以下之器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