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 年營業額上限」,並自中華民國 109.07.01 日生效
主 旨:公告「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電信事業應依規定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但其於實施年度之電信服務年 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