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之 限制」之修正,係為因應有線電視數位化後,避免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廣告 專用頻道過多,以致於影響消費者視聽一般頻道節目之權益
全文內容: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之限制」,並自即日生 效。 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之限制」 附 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之限制 一、以類比技術營運者,其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扣除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所定專 用頻道之百分之十。 二、以全數位化技術營運者,其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 扣除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所 定專用頻道之百分之十,且總數不得超過十二個。 三、以類比、數位併行技術營運者,其廣告專用頻道數量準用類比技術營 運之數量限制規定,且其數位廣告專用頻道應與類比廣告專用頻道相 同。 四、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有不符合上述規定者,應於本限制修正 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 營運計畫變更,以符合規定。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新聞局民國 89 年 1 月 5 日(89)台廣五字 第 00158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1 月 3 日通傳傳 播字第 10362033810 號令,修正第 2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