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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綜規字第 1034001893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相關法條:
  •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 20 條(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版)
要  旨:
函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3  項所稱過渡期費之支付對
象
主    旨:有關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3  項所稱過渡期費之支付對
          象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103  年 3  月 25 日行動寬頻業務座談會第 1  次會議及 103
              年 4  月 7  日「市話撥打行動過渡期費事宜座談會」會議紀錄辦理
              。
          二、按 102  年 5  月 8  日發布施行之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74 條
              及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固定通信網路事業發話至
              行動寬頻通信網路事業,其通信費自始由發信端之固定通信網路事業
              訂價。
          三、次按 99 年 8  月 4  日公告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20
              條增訂過渡期費費率之修正說明:「過渡期費計算以現行行動通信網
              路業務經營者(不包括同時為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電話業務市場主導
              者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中所拆得收入之最低
              者減去現行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接續費為起始值,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逐年按比例遞減至零。」係指當
              時已取得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等特許執照之行動通信
              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拆得收入之最低者減去該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
              行動通信業務特許執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接續費為起始值計算得過渡
              期費率。故行動寬頻業務既於 102  年 12 月始取得特許執照,依前
              揭法規規定受話端電信事業自始即無訂價權,亦無從依其拆得收入計
              算過渡期費率,無從適用過渡期費規定。
正    本: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之星移動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通訊營管處、法律事務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