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7 04:50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營字第 1014103705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28 期 25598 頁
相關法條: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5、47、56 條(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版)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之
限制」之修正,係為因應有線電視數位化後,避免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廣告
專用頻道過多,以致於影響消費者視聽一般頻道節目之權益
全文內容: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之限制」,並自即日生
          效。
          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之限制」

附    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之限制
          一、以類比技術營運者,其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扣除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所定專
              用頻道之百分之十。
          二、以全數位化技術營運者,其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
              扣除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所
              定專用頻道之百分之十,且總數不得超過十二個。
          三、以類比、數位併行技術營運者,其廣告專用頻道數量準用類比技術營
              運之數量限制規定,且其數位廣告專用頻道應與類比廣告專用頻道相
              同。
          四、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有不符合上述規定者,應於本限制修正
              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
              營運計畫變更,以符合規定。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新聞局民國 89 年 1  月 5  日(89)台廣五字
  第 00158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1 月 3  日通傳傳
  播字第 10362033810  號令,修正第 2  點。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