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之廣告時間限制
全文內容: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條規定,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廣播電視事業、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而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節目者,通 訊傳播主管機關得視其受影響情形,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不受廣 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二、有關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所屬頻道 之廣告播送時間如下: (一)適用對象: 1.民營無線電視事業所屬頻道(不含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 金會所屬之客家電視台、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華視教育 文化頻道、國會頻道 1 台及國會頻道 2 台)。 2.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所屬頻道(不含財團 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之原住民族電視台、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無畫面之音樂頻道 及成人頻道)。 (二)適用期間:自指揮中心指定播送終止日次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六月 三十日止。 (三)廣告播送時間:除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 十六條外,各事業所屬頻道可增加廣告播送規定如下: 1.播送時段:適用期間放寬之廣告播送時段需與指揮中心指定播送 時段相同。 2.每時段播送廣告總時間:放寬適用期間每時段播送廣告總時間, 不得超出指揮中心同時段指定播送廣告總時間。 3.每時段播送廣告時間:放寬適用期間每日每時段播送廣告時間, 不得超出指揮中心每日同時段指定播送廣告時間。 4.節目起訖時間橫跨整點者,放寬該節目得播送之廣告時間,仍依 指揮中心同時段指定播送時間區隔,按比例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 上標示廣告二字。 三、有關廣播事業之廣告播送時間如下: (一)適用對象:受指定播送防疫資訊、節目之民營且具商業性質廣播事 業(不含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漢聲廣播電臺、國立教育廣播電 臺、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復興廣播電臺、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客家委員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 基金會、臺北廣播電臺及高雄廣播電臺)。 (二)適用期間:自指揮中心指定播送終止日次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六月 三十日止。 (三)廣告播送時間:除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各事業可增加 廣告播送規定如下: 1.播送時段:適用期間放寬之廣告播送時段需與指揮中心指定播送 時段相同。 (1)整點聯播時段:於整點聯播時段之一小時內播送,並不得移至 其他時段播送。 (2)非整點聯播時段:於指定播送時段內播送,並不得移至其他時 段播送。 2.每時段播送廣告總時間:放寬適用期間每時段播送廣告總時間, 不得超出指揮中心同時段指定播送廣告總時間。 3.每時段播送廣告時間:放寬適用期間每日每時段播送廣告時間, 不得超出指揮中心每日同時段指定播送廣告時間。 4.節目起訖時間橫跨整點者,放寬該節目得播送之廣告時間,仍依 指揮中心同時段指定播送時間區隔,按比例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未依指揮中心指定播送防疫資訊、節目者,不得適用前開廣告播送時 間規定,違者依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 六條規定辦理。 五、配合本解釋令之相關監理事項將另函知廣播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
1.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通傳內 容字第 10948024360 號令第二點有關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所屬頻道之廣告播送時間,及第三點有關廣播事 業之廣告播送期間,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