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再受理無線廣播電視節目輸出(入)、轉播申請,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輸入,仍應向文化部申請,自 103.12.26 生效
全文內容:核釋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如下: 一、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發表自由及 意見不受干預權利,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八條亦規定 ,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且各級政府應檢討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以促進各項人權實現。基於保障言論自由,本會不再受理無線廣播 電視節目輸出(入)、轉播申請。至於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輸入,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仍應向文化 部申請。 二、無線廣播電視節目輸出(入)、轉播,爾後無須向本會提出申請,但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前仍須依其內控機制、自律編審;如有違法,仍依 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事後追懲處理。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