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4/03/20 10:42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 1134101603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141 期
相關法條:
  • 電信管理法 第 29、31、33 條(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 16 條(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訂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
者接續費上限」,並自 114.01.01  日生效
主    旨:訂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一、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
              項。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適用對象: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實施期間: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費率(新臺幣元/分鐘):
          (一)一百十四年度:0.386 元/分鐘。
          (二)一百十五年度:0.366 元/分鐘。
          (三)一百十六年度:0.348 元/分鐘。
          (四)一百十七年度:0.330 元/分鐘。
          四、國際來話之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費,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