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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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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通則

一  本要點依據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
    五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之相關事項,設置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
    委員會)
三  管理委員會職掌:
 (一) 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核。
 (二) 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核。
 (三) 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營業額之審核。
 (四) 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之核算。
 (五)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收支情況之查核。
 (六) 普及服務運作成效之評估。
 (七) 其他有關電信普及服務之事項。
四、為配合管理委員會作業需要,本會得設工作小組辦理下列行政事項:
(一)會議之議程編訂、通知協調及連繫、記錄。
(二)受理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提出及其公告事項。
(三)受理普及服務提供者補助之申請暨其公告事項。
(四)受理普及服務分攤者年度營業額之申報及其公告事項。
(五)彙整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並公告之。
(六)政策法制釋疑事項。
(七)普及服務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項。
(八)普及服務基金年度決算報表編製。
(九)其他庶務性工作。
五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作業流程除第六點另有規定外,其程序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