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
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審核該實施年度之補助。普及服務補助申請
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1.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包括普及服務項目之普及率及服務
品質改善成效,並分析對社會之影響)。
2.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
3.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1)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一)。
(2)可避免資金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二、五、七)
。
(3)可避免營運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八、九、十)
。
(4)可避免營運資金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三)。
(5)棄置營收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四、六)。
(6)上述各項計算表之附註或附表。
(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1.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包括對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提供數據
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接取電路數量統計、服務品質及資費)。
2.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普及服務實施年度要求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