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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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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之提出與公告及審核

十四、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
      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審核該實施年度之補助。普及服務補助申請
      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1.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包括普及服務項目之普及率及服務
          品質改善成效,並分析對社會之影響)。
        2.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
        3.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1)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一)。
       (2)可避免資金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二、五、七)
            。
       (3)可避免營運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八、九、十)
            。
       (4)可避免營運資金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三)。
       (5)棄置營收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四、六)。
       (6)上述各項計算表之附註或附表。
  (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1.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包括對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提供數據
          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接取電路數量統計、服務品質及資費)。
        2.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普及服務實施年度要求補助金額。
十五、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期限內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 A4 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三份,並檢附
      相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另電子檔案應以 OF-
      FICE 97 (含)以上版本製作,(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軟
      體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補正資料亦同。各項證明文
      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補正資料亦同。
      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時,應檢具「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之
      申請表」,詳如附件七。
十六  普及服務提供者補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審核標準表,詳如附件八之
      一及附件八之二。
十七、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經受理審核後,由本會公告之,並於同年八月
      十五日前完成審核後,公告其結果。
      依前項公告之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不包括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
      三目之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