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實施年度次年六月一日前,向本會申報經合格
會計師簽證之實施年度營業額,並檢具相關會計證明資料。
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 A4 紙張裝釘成冊共三份,並檢附相
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向本會申報;另電子檔案
應以 OFFICE 97(含)以上版本製作,(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
上開軟體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
普及服務分攤者申報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實施年度營業額及相關會
計證明資料時,應檢具「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申報表」(詳如附
件九)及業務別營業收入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