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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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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電臺之識別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以識別信號或其他方式予以識別。
前項識別信號不得易生誤解或錯誤。
識別信號應為呼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或其他可辨認之識別方法。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係指依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之水上行動業務及衛星水
上行動業務之識別碼。用於唯一識別船舶電臺、船舶地球電臺、海岸電臺
、海岸地球電臺或其他電臺。
第一項其他可辨認之識別方法,指由電臺名稱、電臺位置、營運機構、正
式登記標誌、飛行識別號碼、選擇性呼叫號碼或信號、選擇性呼叫識別號
碼或信號、特徵信號、發射之特性或其他為國際間認為可明顯辨認之特徵
中一項或數項組成。
使用者發射識別信號應使用下列形式之一:
一、使用簡易調幅或調頻之語音。
二、以人工速度傳送之國際摩斯電碼。
三、適合一般印字設備之電報電碼。
四、國際電信聯合會所推薦之任何其他形式。
發射識別信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為自動發射。
下列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
一、業餘無線電。
二、無線廣播電視。
三、在二十八百萬赫頻帶以下之無線電中繼。
四、行動通信。
五、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
六、無線電示標。
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
前項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使用數字選擇性呼叫技術或在四百零六至四
百零六點一百萬赫及一點六四五五至一點六四六五吉赫頻帶內者。
發射識別信號時,每小時至少應發射識別信號一次,並於每小時前後五分
鐘內為之。發射識別信號造成通信不合理中斷時,得於發射開始與終了為
之。
前項發射規定,測試、調整或實驗,亦同。
數個電臺在共同電路內同時工作時,其為中繼電臺或使用不同無線電頻率
並聯發射之電臺,每一電臺應發射各自識別信號或發射共同電路內所有工
作電臺之識別信號。
船舶通信及衛星船舶通信之所有船舶及船舶地球電臺,及與其通信之海岸
電臺或海岸地球電臺,其識別信號應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船舶通信之識別,或以其他方式識別之電臺,或發射特性已刊載於國際文
件中者,得免依國際呼號序列分配表分配。
固定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頻率單
獨使用之個別識別信號。
廣播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無線電
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無線電頻率等適當方式之
識別方法。
陸地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頻率得使用個別識別信號。
海岸電臺對每一頻率序列,應以使用同一呼號為原則。
呼號之分配,依主管機關參照國際無線電規則所定之我國各類電臺呼號分
配表,使用下列三部分:
一、BAA-BZZ
二、XSA-XSZ
三、3HA-3UZ
呼號應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成。國際序列內之呼號,其首二字元應
為二個英文字母、一個英文字母加一個阿拉伯數字或一個阿拉伯數字加一
個英文字母。
呼號之組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且不得使用易與遇險信號或同性質之其他
信號相混淆之組合,或留供無線電通信簡語之組合:
一、陸地與固定電臺:首二字元後再加一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後再
    加不超過三個數字。固定通信以採用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加二個數字之
    組合為原則。
二、船舶電臺:首二字元加二個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二個字母再加一個數
    字,或二個字元(第二字元為字母者)加四個數字,或首二字元加一
    字母再加四個數字。
三、航空器電臺:首二字元加三個字母。
四、船舶營救器電臺:用母船呼號加二個數字。
五、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用無線電示標之母船之摩氏字母B、呼號
    。
六、航空器營救電臺:用母機完整呼號再加一數字。
七、陸地行動電臺:首二字元(假設第二字為一字母)再加四個數字,或
    首二字元加一個或二個字母再加四個數字。
八、試驗電臺:
(一)一字元(提供之字元為 B、F、G、I、K、M、N、R 或 W  加一數字
      (0 與 1  除外),加一組不超過四個字元,其最後之字元必須為
      字母者。或二個字元加一數字(0 與 1  除外),加一組不超過四
      個字元,其最後字元必須為字母者。
(二)在一特殊情況下,為暫時使用之目的,主管機關得依據前目授予一
      不超過四個字元之呼號。
九、太空業務電臺:首二字元加二個或三個數字。
前項各款所指字母後之第一個數字不包括 0  與 1。
提供國際公眾通信、業餘無線電及可能在國外發生妨害性干擾之其他無線
電通信,其呼號依電聯會無線電規則之國際呼號序列分配表分配。
使用語音無線電通信,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識別之:
一、海岸電臺:呼號,或海岸電臺所在地之地理名稱,並於其後加 RADIO
    字樣或其他適當標識。
二、船舶電臺:呼號,或船舶之正式名稱,必要時得以不與遇險、緊急及
    安全信號相混淆為條件,得於船舶名稱前再加所有人或公司之名稱,
    或其選擇性呼叫號碼或信號。
三、船舶營救器電臺:呼號,或母船名稱加二個數字所組成之識別信號。
四、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母船之名稱、呼號。
五、航空電臺︰用航空站名稱或地點之地理名稱,必要時得續以表示該通
    信任務之適當字樣。
六、航空器電臺:呼號,得於呼號前標明航空器所有人或型式之字樣,或
    採用於該航空器之正式註冊標識相符而組成之字碼,或一個標明航空
    公司之字樣,加飛行識別號碼。
七、航空器營救電臺:呼號。
八、基地電臺:呼號,或所在地之地理名稱,必要時得加任何其他適當之
    標識。
九、陸地行動電臺:呼號,或車輛本身或任何其他適當之標識。
十、試驗電臺:呼號。
前項識別,其語言應清晰,對國內通信時應用國語。
船舶通信使用選擇性呼叫設備時,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所構成之選擇性呼叫
號碼,其呼號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組成如下:
一、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以四個數字組成。但不得以 00 (零零)開始。
二、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以五個數字組成。
三、預定之船舶電臺群,以五個數字組成,同一數字重複五次,或二個不
    同數字交替重複。
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指配應依下列規定:
一、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需用於船舶通信。
二、選擇性呼叫系統符合電聯會無線電規則國際水上行動業務所使用選擇
    性呼叫系統時,應自獲得分配之國際序列組中,挑選各選擇性呼叫號
    碼指配予船舶電臺,挑選各海岸電臺識別號碼,指配予海岸電臺。
三、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應設定於窄頻印字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