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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第 四 章 附則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處罰。
申請設置使用專用電信者,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
用費,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各類專用電信之技術、設備、作業標準,本辦法未規定者得參照國際電信
公約、國際無線電規則、國際電報規則、國際電話規則及國際海上人命安
全公約暨各項附約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等有關電信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