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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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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一條規定
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線電規章:指主管機關參照國際電信聯合會之國際無線電規則所訂
    定之各類規則、細則、辦法及規範等。
二、業餘無線電人員:指基於個人興趣,不以營利為目的,經主管機關測
    試及格,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
三、業餘無線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成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之團體
    。
四、輻射:指以無線電磁波形式向外流動之能量。
五、發射:指由無線電臺所產生之輻射或其輻射產物。
六、必需頻帶寬度:指足使資訊傳輸獲得在各類發射所規定條件下之傳輸
    品質及所需速率之頻帶寬度。
七、混附發射:指於發射之必需頻帶寬度外產生之輻射或頻率,其位準可
    再降低而不致影響所傳送之信息,包括諧波發射、寄生發射、相互調
    變及頻率轉換所產生者。但頻帶外之發射不包括在內。
八、佔用頻帶寬度:指以總發射平均功率為中心衰減至低於總發射平均功
    率至少二十六分貝處,包括發射機容許頻率漂移及杜卜勒頻率漂移之
    頻率帶域寬度。
九、單邊帶發射:指僅含單一調幅邊帶之發射。
十、減載波單邊帶發射:指載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載波信號回復供解調使
    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十一、遏制載波單邊帶發射:指載波被實質遏制,於解調時不予使用之一
      種調幅單邊帶發射。
十二、天線結構:指無線電波輻射系統及其支撐結構和附屬物之總稱。
十三、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指不屬發射機原始設計內之組件,可與發射
      機連結使用而加大發射輸出功率之裝置。
十四、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套件:指一組可由使用者自行依說明書組裝成
      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之電子零件;即使須另外加裝其他零件者亦屬
      之。
十五、發射機:指具有將電能轉為電磁輻射能輸出之器具,包含任何可能
      使用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
十六、峰值波封功率:指發射機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於其調變波封尖峰上
      一個射頻週期內,輸出至天線傳輸線上之平均射頻功率。
十七、發射功率:指由業餘無線電臺作業所產生之射頻電功率,包括採用
      下列三種計量方法:
  (一)輸出功率:由發射機射頻輸出端測得之峰值波封功率。
  (二)有效輻射功率(e.r.p.):由發射機輸出傳送到天線之功率及其
        天線與半波偶極天線相對增益之乘積。
  (三)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供至天線之功率與給定方向上
        相對於全向天線的增益(絕對或全向增益)的乘積。
十八、妨害性干擾:指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導航或其
      他無線電安全維護作業,或對合法無線電通信造成明顯減損、阻礙
      、重複中斷等現象者。
十九、業餘無線電作業:指業餘無線電人員為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及技術
      研究目的,所為之無線電通信作業。
二十、廣播:指採用直接或中繼方式供公眾接收之發射作業。
二十一、緊急通信:指處於危急狀態下,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而建立之
        緊急無線電通信作業。
二十二、業餘無線電臺:指由建立無線電通信所需之業餘無線電機等設備
        構成之固定式或行動式業餘無線電作業電臺,簡稱業餘電臺。
二十三、臨時電臺:指由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供短期特定目的從事業餘無
        線電作業之業餘電臺。
二十四、示標電臺:指發射或接收做為觀測電波傳播及其他相關實驗活動
        信號之業餘電臺。
二十五、中繼電臺:指自動轉發其他電臺信號之業餘電臺。
二十六、太空電臺:指設置於超過地面五十公里之業餘電臺。
二十七、地球電臺:指設置於離地面五十公里以內,擬與太空電臺或經由
        其他一或數具太空上之載具與其他地球電臺通信之業餘電臺。
二十八、遙控電臺:指經由控制鏈路間接遙控控制之業餘電臺。
二十九、遙測電臺:指利用業餘無線電傳送遠端觀測實驗信號之業餘電臺
        。
三  十、指揮電臺:指傳送無線電信號以指揮太空電臺之起動、修正或停
        止作業之業餘電臺。
三十一、控制員:指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所記載之業餘無線電人員。
三十二、頻率協調員:指由業餘電臺或中繼電臺控制員共同認可,擔任協
        調電臺所適用發射及接收頻道、相關作業及技術參數任務之人員
        。
三十三、控制點:指控制員執行控制作業任務之地點。
三十四、即席控制作業:指在電臺內直接調校、控制無線電通信作業。
三十五、遙控控制作業:指經由控制鏈路間接調校、控制無線電通信作業
        。
三十六、自動控制作業:指依控制員設定之設備及程序,自動調校、控制
        無線電通信作業。
三十七、第三者通信:指業餘電臺之控制員為他人傳送信息予另一控制員
        之通信。
三十八、國際摩爾斯碼:指由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所定義之電報電碼
        ,簡稱摩氏電碼。
三十九、業餘無線電電子佈告欄:指以業餘無線電傳送與業餘作業直接相
        關,專供指導業餘無線電人員作業之訊息資料庫。
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特殊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之設置申請,或非本國籍業餘無線電團
    體或人員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
    參考。
三、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
業餘電臺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時,應符合專用電信設
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申設業餘電臺,
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後,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
外國人參加前項所定之測試,以持有居留證明或護照者為限;外國人申設
業餘電臺,以取得居留證明及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