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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四 章 工程及管理

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審閱後簽名或蓋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電臺自行訂定之。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電臺檢查機件設備,電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