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應備維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或電臺負責人核章: 一、輪值工程人員姓名及輪值時間。 二、電臺運作情形。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與修復時間。 五、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維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電臺機件設備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