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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六 章 附則
第 19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之。
第 20 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 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第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