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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電信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之第一類電信事業。
二、電信業務部門:指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之部門,包括第一類電信業務
    部門與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
三、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指經營者設置電信機線設備經營電信業務之部
    門。
四、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指經營者未自行設置電信機線設備經營電信業
    務之部門。
五、其他業務部門:指經營者兼營之非電信業務之部門。
六、關係人: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
    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之定義。
七、個體會計:指經營者製作其公司整體財務資料時,所須遵循之會計原
    則、會計政策及會計科目表。
八、分離會計:指將個體會計之各項收入、成本與資產項目分離至各種電
    信業務或其他業務所採用之會計概念、做法與慣例。
九、會計作業程序手冊:經營者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準則之詳細步驟
    之文件。
十、資金成本:指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十一、共置資產: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預期由經營者與其關係人共同使
      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十二、池庫:指用來彙集由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所引起之相關成
      本、資產及收入之機制。
十三、動因:指造成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發生之因素,用以推估各種電
      信業務使用資源之狀態。
十四、已分攤成本法:指按可直接歸屬成本與可間接歸屬成本歸屬後之累
      計成本比例分攤之方法。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政策與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及原則,應依本
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