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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五 章 附則

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依電信法有關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審查經營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得收取審查費
;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