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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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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爭議之調處

經營者間之網路漫遊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
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互協商之。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
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
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並於協議後一個
月內將協議書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如經營者於收受協商請求後一個月內不
開始協商,或於三個月內不能達成協議者,任一方均得以書面請求主管機
關調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