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大眾傳播事業指出版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從業人員指大眾傳 播事業之新聞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於廣播電視事業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出版事業 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