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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大眾傳播事業指出版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從業人員指大眾傳
播事業之新聞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於廣播電視事業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出版事業
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