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出版事業指發行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 業。
動員實施階段,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不得記載錄製下 列內容: 一、危害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事項。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