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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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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地球電臺(以下簡稱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間做廣
    播電視節目信號接收、處理、發射之電信設備。
二、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
    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三、壓縮技術:指將節目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
    傳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四、鎖碼: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利用信號處理技術,將特定頻道之影像及
    聲音以無法正常收視、收聽方式播出,需經特殊解碼程序始得收視、
    收聽節目之技術。
五、上鏈:指地球電臺發射至衛星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六、下鏈:指衛星發射至地球電臺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七、工程主管:綜理地球電臺全盤工程技術事項,並負責及監督地球電臺
    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作者。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