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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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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規定處罰。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或參照國際電信公約、國際無線電規則等
有關電信部分之規定辦理。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設置地球電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繳納
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