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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與揭露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標準程式附表
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系統經營者應委任會計師複核標準程式附表。會計師受託複核時,應依系
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複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
流量,且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系統經營者應揭露自己及其關係企業之下列資訊:
一、個別及合計之全國總訂戶數。
二、同一行政區域之總家數。
三、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
外國人股東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時,系統經營者應揭露其個
別及合計持有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