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廣播增力機(GapFiller )之設備技術規範準用本規範。
十二、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除應符合本規範外,並得參採歐洲電信 標準組織(EuropeanTelecommunicationsStandardsInstitute,ETS I)300401 有關數位廣播之規範。
十三、本規範自公告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