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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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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十一、廣播增力機(GapFiller )之設備技術規範準用本規範。
十二、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除應符合本規範外,並得參採歐洲電信
      標準組織(EuropeanTelecommunicationsStandardsInstitute,ETS
      I)300401 有關數位廣播之規範。
十三、本規範自公告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