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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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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確保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信號品質,避免各電
    臺信號相互間之干擾,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及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
    項之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EIRP(dBW)= 放大器輸出功率-饋
      線損失+天線增益。
(二)最大發射功率:最大發射功率(dBW )=放大器額定輸出功率-饋
      線損失+天線增益。
(三)頻率容許度(FrequencyTolerance):指配頻率與發射中心頻率間
      之最大容許偏差。頻率容許度以百分比表示。
(四)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
      之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五)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
      ,其功用為接收地球電臺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
      頻率,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