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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第 九 章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電磁波輻射安全規範
40
四十、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輻射之電磁場強度不得超過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 值(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