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RTF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第 二 章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

八、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
(一)已依法設置有線傳輸網路且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公用事業。
(二)取得公用事業授權使用其依法設置有線傳輸網路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
    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公用事業係指下列事業:
(一)電力事業。
(二)大眾運輸業。
(三)石油業。
(四)自來水事業。
(五)天然氣事業。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用事業者。
九、申請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後,
    由主管機關逕行發給籌設同意書。
    前項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二年。(格式如附表六)
十、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無法
    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
    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
    其籌設同意。
    申請人無法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
    ,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
    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
十一、申請人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內,就其出
      租部分之網路於技術上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分割完竣,並經主管機
      關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七)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市內、國內長途電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前項所定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十二、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五年。(格式如附表八)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函報開始營
      業,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