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申請人應於完成建設本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登陸我國之國
際海纜電路及完成設置海纜登陸站,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檢
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三)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際海纜電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前項所定之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依據本規
則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申請取得特許執照及開始營業後,得申請發
還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履行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