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
二十、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二十一、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 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如無延長保存之必要者,應制作檔案銷毀計 畫併同檔案銷毀目錄,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二十二、永久保存之檔案,符合移轉條件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次年編印檔 案移轉目錄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