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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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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通信:指利用無線電終端設備經由行動通信網路進行無線電通信
    。
二、行動通信系統:指由行動通信交換設備、行動臺、基地臺、網路管理
    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三、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
    。
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指電信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行政院公告之業務。
五、行動臺:指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以下簡稱行動業務)使用之無線電
    終端設備。
六、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供行動業務行動
    臺間或行動臺與非行動業務使用者通信之設備。
七、得標者:依第四款業務所定各該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認定之。
八、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之行動業務者。
九、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使用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
十、室外基地臺:指天線之設置,主要供使用者於室外接取之基地臺。
十一、室內基地臺:指天線之設置,主要供使用者於室內接取之基地臺。
十二、微型基地臺:指射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且為七點
      九四瓦特以下之基地臺。
十三、重大公共工程:指高速鐵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航空站、港口、隧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且
      具一定規模之公共工程。
十四、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發射機每一載波傳輸到天線端之淨射頻功
      率和天線增益之乘積。
十五、共站:指相同或不同行動業務經營者於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基地臺。
十六、共構:指相同或不同行動業務經營者以共用天線、基頻設備、射頻
      設備或鐵塔等方式設置基地臺。
十七、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指利用設置於空地且高度九公尺以上之鐵塔
      或鐵柱,附掛天線及射頻設備之基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