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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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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二 節 競價準備

依前節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由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
競價者得標之總頻寬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開放申請者:
(一)公告競價者名單家數為五家以上者,上限為上下行各 35MHz,下限
      為上下行各 10MHz。
(二)公告競價者名單家數為四家者,上限為上下行各 40MHz,下限為上
      下行各 1..Hz。
(三)公告競價者名單家數為三家以下者,上限為上下行各 45MHz,下限
      為上下行各 10MHz。
(四)競價者除受前三款總頻寬限制外,各頻段得標之頻寬應符合以下規
      定:
      1.700MHz  頻段之上限為上下行各 20MHz。
      2.900MHz  頻段之上限為上下行各 10MHz。
      3.本目 1  及 2  所列頻段之上限合計為上下行各 25MHz。
      4.1800MHz 頻段之上限為上下行各 30MHz。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開放申請者:頻寬上限為 70MHz。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開放申請者:
(一)2100MHz 頻段之上限為上下行各 20MHz。
(二)2100MHz 頻段及 1800MHz  頻段之上限合計為上下行各 25MHz。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開放申請者:
(一)3500MHz 頻段之上限為 100MHz 。
(二)28000MHz  頻段之上限為 800MHz 。
本業務之得標者或經營者,其申請核配總頻寬不得逾行動寬頻業務總頻寬
之三分之一;1GHz  以下總頻寬不逾行動寬頻業務 1GHz 以下頻段總頻寬
之三分之一。但經營者依補充競價回合標得者,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競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作業得採遠端連線競價。
競價日期由主管機關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主管機關應於競價日十四日前,向申請人舉辦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
各申請人應指派三至六位授權代理人,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全程
參與前項說明會,並簽署聲明書。
前項聲明書應載明申請人授權代理人明確瞭解競價流程並願遵守競價作業
規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申請人於第十二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起至第十七條主管機關公告
競價者名單後七日內,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建置二路專線,以專線
與網際網路方式連接至競價中心及安裝指定之電子報價系統軟體,並完成
連線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