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業務執照釋照競價作業之競價程序,分為頻寬數量競價(以下簡稱數量 競價)及位置競價。 數量競價分主要競價回合及補充競價回合,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之 一規定進行主要競價回合;有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情事時,續進行補充 競價回合,決定數量競價得標者及其得標頻寬。數量競價程序結束後,再 進行位置競價。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 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 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之行為有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虞時,由主管機 關限期命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廢止其競價資格。
競價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 行,並視情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一、發生不可抗力情事。 二、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情事。 三、其他不宜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事。